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 您现在的位置:首页->政策法规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节选)
发布时间:2008-05-10 作者: 来源: 阅读次数: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中规定:因卖淫、嫖娼被公安机关处理后又卖淫、嫖娼的,实行劳动教养,并由公安机关处5000元以下罚款。


>>相关新闻

备案号:皖ICP备06002777号

安徽省劳教局版权所有 联系信箱:ahljjbgs@ahljj.gov.cn 投稿信箱:ahljjbgs@ahljj.gov.cn

办公室值班电话:0551-2836992 建议使用1024*768以上分辨率 IE 6.0

线人数统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