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标管理于20世纪50年代出现于美国,以泰罗的科学管理和行为科学理论为基础,经彼得·F·德鲁克倡导并体系化发展而形成的一套管理制度,又称“管理中的管理”。主要是指工作的目的和任务,必须化为目标,各级主管通过这些目标对下级进行领导、控制,以此实现总目标,这里目标就成为层级管理的控制手段。目标管理的优点在于,用“自我管制的管理”代替“压制性的管理”,有利于调动被管理者的积极性,充分发挥其能动性。这套管理制度后来被运用到很多领域。
劳动教养以教育挽救为宗旨,作为劳动教养机关须围绕这一方向或总目标制定计划,安排职能,实施控制。但是,在现实工作中,由于缺乏阶段性目标和具体的分解目标作支撑支持,总目标难免出现被放逐、移位倾向,功能异化,一定程度地影响了“提高教育挽救质量”的中心地位。因此,加强目标管理,实现过程控制,是劳动教养特色化、功能化的必要手段。
一、劳动教养目的性考察
任何目标都有内在目的,目的是目标的核心和灵魂,目标管理首先必须对目标的目的性进行考察。目的性考察主要包括价值性与可行性两方面,劳动教养作为一项法律制度也不例外。
(一)价值分析
劳动教养以“积极预防犯罪,教育挽救劳动教养人员”为目的,这一目的更能有效实现刑法理论的客观主义和主观主义的有机结合,也即惩罚性与改造性的结合。惩罚性的因果报应体现了罪责法定的公平性与罪罚对应的合理性,具有中止犯罪和社会警示的预防作用;但报应理论的缺陷是对犯罪行为人本人不能有效实现早期预防和积极预防。特别是对那些有违法犯罪可能而罪罚报应理论对其又不构成警示作用的人员,如严重的心理、性格、生理缺陷人员,法盲或缺乏生存能力的部分人员,观念异化人员等,必须提前干预,采取积极措施,才能有效实现预防目的。现代社会比较典型的象吸毒人员、心理变态人员、法轮功自焚人员、自杀性恐怖分子,刑罚处罚对其已不起作用甚至无法实施,对他们必须提前干预,实施根源治理,实现早期预防。这是劳动教养比较典型性价值所在。
国外保安处分作为刑罚的补充,是通过对人身危险性的特殊预防和社会危害性的一般预防,达到保卫社会的目的,而劳动教养的宗旨在于教育挽救,其目标价值显然要优越于保安处分,所涉对象与内容也要宽泛得多。由教育挽救宗旨所设定,被劳动教养人员大都具有一定的个人缺陷(包括心理的、人格的、能力的、思想文化素质的等各方面),这种缺陷可能导致人身危险和社会危害。人身危险和社会危害作为可预测结果,其归因最终在于个人缺陷,二者表里关联。个人缺陷如不提前干预,会导致危险危害行为的产生,如不实现源头根治,会导致重复性或更大危险危害行为的产生。劳动教养的价值就是通过有针对性的教育矫治手段提前干预,实现源头根治,理论上讲,这是一种积极的标本兼治的预防和治理措施,也是劳动教养普遍性价值之所在。
缺陷理论具有普适、普遍性,并不是特指,但相对而言,被劳动教养人员的某一缺陷较为突出,且易于诱发,导致危险危害行为后果的产生。
(二)可行性分析
劳动教养的可行性是目的性构成的另一本质要素。可行性并不单纯指是否可行,还包括可行程度及可行途径。
劳动教养法律制度在我国实行已近五十年,之所以有人对其合理性提出质疑,主要有三个方面:一是法律依据不足;二是裁量过程中的法律精神体现不够;三是执行手段不够规范,评价不标准、统一、体系化。此三个方面互为因果,并互相导致。劳动教养法律依据不足,立法困难,不在于是否立法,是否合法,而在于如何立法。
劳动教养以“教育挽救”的改造性或矫治性为目的,在适用对象及期限裁量上,就不能仅限于行为人的违法犯罪事实,行为人主观上客观存在的违法犯罪因素也应通过一定方式认定为法律事实,“推定”方式在保安处分中是适用的,在法理上也应能够成立,现行法律须对此作出重新界定和修订。当然,为了避免随意性裁决,其可行途径是建立类似国外裁判所性质的裁决机关,对法律划定范围以外或需要推定认定的主观上客观存在的法律事实应由裁决机关裁定。裁决的主要依据是个人缺陷,不能泛化或简单化认定处理。
劳动教养制度具有区别于其它法律制度所不具备的特殊性,劳动教养执行是以实现“教育挽救”为主要目的,“教育挽救”质量是其评价标准,而教育挽救质量的控制与提高,既不能仅满足于其行为是否符合法律规范,也无法通过对行为的规范性约束来实现,只有通过目标管理、控制才能实现,在建立科学评价体系的基础上,设定基础目标和管理目标,形成劳动教养目标体系,以目标管理实现过程控制,达到目的。当然这一方式的现实操作难度很大,但唯一可行,也最有发展前景。
认定并裁决主观上客观存在的违法犯罪因素,确定并实施劳动教养执行的目标管理,既是劳动教养立法需要明确,也是劳动教养现实工作需要面对解决的两大难题。
二、目标的设定
建立劳教人员教育挽救目标,必须先进行诊断性评价,借鉴司法部劳教局课题组的研究成果,可就劳教人员在思想道德、法制观念、就业能力、文化素质和心理健康等五个方面的现实状况进行测评,诊断其缺陷类型及程度。根据类型将其归类,依据程度制订目标,劳教人员分类是建立教育挽救基础目标的前提条件。
(一)劳教分类
现行的分类方式比较粗放,还需要进一步细分,财产型可分为好逸恶劳型、无正当职业型、瘾癖型、腐败型等;滋扰型、性罪错可分为观
念型、恶习型、腐败型、障碍型、暴力型、瘾癖型等;邪教型、吸毒型应另设,邪教型又可分为观念型、蒙昧型、依赖型。
以上归类,属心理缺陷的有:瘾癖型、障碍型、暴力型、依赖型;属观念缺陷的有:好逸恶劳型、腐败型、观念型;属生理及能力缺陷的有:无正当职业型、蒙昧型、恶习型。
(二)基础目标的设定
根据心身缺陷的不同,对不同类型的劳教人员应分别采取有针对性的教育矫治措施,主要包括:劳动型、习艺型、戒除型、教育引导型、心理矫治型等五种。
劳动型。主要是在劳动时间、强度上有所侧重,着重培养劳教人员的劳动习惯,树立正确的劳动观念。劳动实行定额管理,以实际完成情况作为主要考评目标,劳动定额是根据劳教人员实际劳动能力、熟练程度和人均生产量来核定其日平均生产任务。
习艺型。通过主产业生产,让劳教人员习得一技之长,以此为基础,再根据劳动定额完成情况及习艺结果,适当安排脱产学习其它技艺,劳动完成情况及习艺持证能力作为主要考评目标。除主产业生产外,劳教机关应设非生产性专门职业培训基地。
戒除型。通过行为养成矫治恶习,通过药物及心理治疗戒除较为典型性缺陷,侧重于外在强制性矫治,以阶段性戒除程度为考评目标。实施典型性戒除措施应设专管机关,如戒毒所,对于特别有暴力倾向人员也应强制性戒除。
教育引导型。包括文化素质的提高和思想观念的转变。大多数劳教人员文化素质偏低,提高文化素质是普遍适用的手段之一,包括基础性文化知识、法律常识及科普知识等,并加强学习方法的传授和学习兴趣、学习习惯的养成。考评目标以书面测试为主,对于高中及以上文化水平的劳教人员应采取比较自由的学习方式,实现自我教育,但学习内容和目标必须明确。转变思想观念除加强正面的政治教育外,还应特别注重实际的人生关怀与引导,如亲情提示、责任提醒、诚信的价值及短、长期利益关系分析,“三观”教育等。对于思想观念的考评难以掌握控制,且无统一标准,一旦流于形式,极易产生负效应和负面影响,所以此项考评不宜设立基础目标,但是,思想观念的转变对于人生的影响相当大,应采取什么措施还有待摸索。
心理矫治型。心理矫治也可称之为心理治疗,人的心理较之思想观念更具内隐特性,它作为主观客观性存在,连所有者本人也无法全部识别把握。弗洛伊德精神分析理论所欲揭示,就是这种人的深层心理——潜意识。人的心理域空间非常广阔,人类对其认知十分有限,由于人的心理与行为具有因果关联,要实现教育挽救目标,对劳教人员的现实与未来行为产生规范性影响,就必须进行深层次的心理改造,而目前,心理学研究及心理治疗还处在个性化实践摸索阶段,心理测量及治疗方法虽浩如烟海,却没有一种方法可以真正量度一个人内心的真实世界,更不用说有普适的理论与方法,它只能依靠心理专家及心理治疗师的个别把握,也许情况永远如此。这导致,在劳动教养实际工作中,心理测量、评价和矫治目标的制订非常困难。但是受教育挽救目标要求及劳动教养价值取向的设定,此项工作又必须深化开展,否则,仅靠“行为限定”只能使目标流于表象,是否及里难以确定。劳动教养工作要特色化、深层化发展,就必须具备一大批心理学专家和心理治疗师,并将心理改造目标纳入基础目标。
(三)管理目标的设定
在目标管理的体系中,基础目标或称一级目标,是更高目标制订与实现的基础和前提,而基础目标又需要更高目标来实施控制,直至目的的最终实现。更高目标或称二级、三级目标为管理目标,在劳教机关的目标管理体系中,基层中队既是基础目标的制订者、实施者,又是管理目标的落实者。
根据劳动教养基础目标的设定,其管理目标可用矫治率和合格率来界定,矫治率包括:恶习矫正率、观念转化率、瘾癖戒除率、心理健康率等,合格率包括:文化及格率、习艺持证率。
三、目标的实现途径及目标管理。
人的教育改造是复杂的,单凭“强制性”很难达到预期效果,人可以将内隐缺陷修饰、掩藏,一旦条件成熟就会释放。作为教育改造的主体,须帮助劳教人员正确认知和面对自身缺陷,让内隐显现。同时,结合其缺陷类型、程度给予合适评估,制订改造计划,明确改造目标,实现劳教人员“自我认知”、“自我控制”、“自我塑造”;从而将强制性与自觉性有机结合起来,充分调动劳教人员改造的积极性和能动性。
对劳教人员的及格率、矫治率考核应公正、公开,不能弄虚作假,制造泡沫成绩。可引入社会相关组织和部门进行培训和测试,如文化课由教育部门,职业培训由劳动部门,心理测量由心理学专家等。当然,劳教机关必须具备一定数量的专门型人才,单靠社会力量是不现实的,但测评工作不能由劳教机关独立完成,在派驻检察部门的监督下公开测试,并由检察部门作出鉴定。之所以引入检察部门参与劳教的考核、测评,是基于两方面需要,一是对劳教人员的测评涉及对劳教机关执法效果的评价,须在有力的监督下,才能保证其公正有效性;二是劳教执法活动不同于其它执法活动,教育挽救质量及其指标完成情况也须纳入检察部门的监督检查范围,这才是完整的也是主要的劳动教养执法监督。
教育挽救质量指标应成为劳动教养机关主要的考核激励指标,指标的给出应以本系统内横向比较和分阶段纵向比较两相结合为主要参照,指标的制订与评估须有大量的科学依据和事实调查根据,并与目标承接的劳教机关现实状况和现有的教育挽救能力相适当。
但就目前而言,可以根据劳教分类,在全国范围内成立典型性劳教所或劳教大队,以此为实验基地,配备专门人才,摸索研究具人较强针对性的教育挽救措施和目标管理办法,形成实验教材以推广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