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劳动教养制度创新的背景和依据
制度是具有控制与协调功能的规则体系,作为社会游戏规则,制度提供了人类相互影响的框架,并在此秩序下形成合作与竞争的关系。制度具有规范性、系统性和规律性的特点。1912年美籍著名经济学家熊比特在《经济增长理论》中首先提出“制度创新”的理念。他认为,创新就是建立一种新的函数,即把一种从来没有过的生产要素和生产条件的新组合引入生产体系。他把这种组合归结为生产技术创新的五种情况。
制度创新是马克思主义原理中的重要命题。马克思指出:物质生活的生产方式制约着整个社会生活、政治生活和精神生活的过程。不是人们的意识决定人们的存在,相反,是人们的社会存在决定人们的意识。社会的物质生产力发展到一定阶段,便同它们一直在其中运动的现存生产关系或财产关系发生矛盾,于是这些关系便由生产力的发展形式变成生产力的桎梏。那时社会革命的时代就到来了。随着经济基础的变更,全部庞大的上层建筑也或慢或快地发生变革。根据马克思主义原理,制度创新具有历史必然性,是一个与时俱进的过程。劳动教养制度是我国在二十世纪50年代依据中国国情建立的一项社会主义法律制度,作为一种制度文明,它是人类历史上的教养制度的继承与创新,从法哲学角度,劳动教养是突破传统刑法理论的一种创新。旧的刑法理论基于客观主义立场,不能正确运用矛盾转化规律,更不能从以人为本和防卫社会的立场去设计法律制度,从而将积极预防犯罪的对策和矫治违法者的处遇措施有机结合起来。从实践角度,劳动教养则是一种面向未来的机制,教养的全过程始终伴随着教育和保护,并且这一制度自建立之日起,一直伴随着理论与实践的不断探索和创新。二十世纪80年代以来,劳动教养制度创新表现在管理、执行领域进行的不懈探索,主要有四个较大的举措:举办劳动教养学校的探索;探索劳动教养工作特色的改革;创建现代化文明劳教所的实践;探索三种管理模式的创新实验。但是,由于历史条件的局限,劳动教养制度原有的框架与模式已不能适应时代变革与发展的需要,而体制的僵化和惯性又长期阻碍其对于环境变化的调整,并导致该制度的法制化生存危机。因此,面对新形势、新情况、新问题,我们必须继续坚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一切从实际出发,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紧跟时代发展潮流,不断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形成新认识,推动新实践,开拓劳动教养制度创新的新境界。
二、劳动教养制度创新的基本理念
劳动教养制度是我国在二十世纪50年代依据中国国情建立的一项社会主义法律制度,支配这一制度生成与发展的是当时的法制与改造的理念。半个多世纪过去了,我国的政治、经济形势发生了巨大变化,作为对社会的这种发展和变革的积极回应,包括劳动教养制度在内的法律制度也必将发生重大的历史性变革。理念作为引起反思与创新的理性的力量,必将成为引领观念变革、进而促进劳动教养制度全面创新的精神动力。因此,站在历史、现实与未来发展的交汇点上,用新的视角审视劳动教养制度,并在充分的理性分析基础上,提出引领立法完善、制度设计与实践创新的新理念,将是解决劳动教养制度现实矛盾与主要问题的重要基础。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体现社会主义法治内在要求的一系列观念、信念、理想和价值的集合体,是指导和调整社会主义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和法律监督的指导原则。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体现市场经济和民主政治发展的时代要求,以科学发展观和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思想为指导,系统地反映中国国情和人类法治文明发展方向的核心观念、基本信念和价值取向。劳动教养制度创新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内在要求与价值体现,坚持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标志着作为劳动教养理论本体的观念性变革。是在立法层面将权利本位作为保障自由和维护秩序的观念基础;是在司法层面将体现正义的要求作为公正性程序设计的价值标准;是在教养实践领域将以人为本、尊重人、关心人、培养人作为进行模式创新的精神动力。因此,劳动教养新的立法应体现权利为本位的要求,在正义性、合法性的前提下,使这一理念通过一系列符合公正性原则要求的程序规则得以体现。使确定和收容“被劳动教养者”及对劳动教养人员安排生活、组织活动乃至各项处遇,都严格依照预先法定的标准、时序、方法、步骤进行运作。
教育、矫治理念是劳教工作的两大基础性范畴。教育是一种有意识、有目的、有计划的培养人的社会实践活动,这种社会实践以促进社会和人的全面发展为本质,以培养人为基本特征。教育是劳动教养工作的本质属性及其特色的集中体现,也是劳动教养工作教育人、改造人、造就人的基本手段和历史经验。
矫治是从医学和行为主义心理学中派生出来的一个概念,是指将矫正系统作为科学认识的领域,将违法犯罪者视为“有社会性疾病的人”,通过实施法律意义上的分类与个别化处遇,使其在社会化过程中的某些人格缺陷和问题行为通过矫正得以康复。矫治模式包括治疗康复和再社会化两种。
注重权利的保护与保障理念,强调要以人权保障为中心,以救助为基础,以教育感化为主要工作内容,并辅以治疗;以复归社会为主旨:通过教育、医疗,使违反法律的人又成为合格的公民回到社会,而不是要消除、隔离、报复他们;从改善个体入手:根据教育矫治对象不同的人格、体质、成长环境等情况,施以矫治。既要维护其尊严,关心其行为状态,又注重内隐的心态,以及思想变为行为的倾向。在这种矫治组织中,被矫治者作为权利主体与行为主体,不是被动地接受各种处遇安排和影响,而是主动接受适合他们自身的改善措施的影响,并逐渐培养起责任能力与行为能力,只有当他们在这样的条件下复归社会,整个社会的自我改良机制也就会逐渐健全,预防和治理犯罪的作用就会发挥出来。
科学文明的管理理念,因为矫正组织管理的对象是人,人作为最复杂的社会存在物,出现人格缺陷和行为偏差有多种因素影响。不能企图通过对人的存在进行“网络化”组织,对人的活动进行“程式化”编排,对人的评价借助各种检测工具进行“数据化”的描述,就可以实现对人的控制。这种从实验室开始,从行为观察得出的反射理论到控制条件变量以实现行为矫正的物化倾向,开始向人是智能、情境和社会选择的本体回归。这将提醒我们既要尊重科学,充分开发和利用技术手段的力量,又要以人为本,要以人道主义为基础,尊重行为人的主体性、能动性和创造性。尤其是在设计并安排矫正处遇的过程中,遵循处遇方式尽可能适应普通社会生活;尽量消除剥夺或限制自由状态下产生对人格消极性影响;尊重和保障基本人权这三项原则。
三、劳动教养制度创新的实践基础
目前,劳动教养制度创新涉及三大领域,重新确立社会主义法治为基础的教育矫治新理念;重新构建劳动教养法律规范体系;重新塑造科学文明的劳动教养执行模式。因此,这是一个涉及理念层面、制度层面与实践层面进行全面创新的系统工程。
首先,作为预防犯罪的重要法制形式,劳动教养主要针对三种社会现象所引发的法律冲突:一类是行为人严重违法,危害社会治安,屡教不改又尚未构成犯罪的。第二类主要针对涉及社会公德领域的“丑恶现象”,如卖淫嫖娼、赌博、吸毒等违法行为;这些行为也往往被犯罪学家称之为犯罪的上游行为,国家为了预防犯罪和促进社会文明,需要对这些现象加以禁绝,并对违禁者绳之以法。第三类是未成年人违法,因其成长阶段的特殊性,国家采取司法宽容和保护的政策,用教养手段对其依法进行教育矫治。
第二,作为一种有中国特色的法律制度,劳动教养制度的建立有法律依据,但是,由于其形式上的法律渊源的规范效力等级不足,内容上条款的严重滞后性等问题,引起其正义性的争议。
同时,实体性规则所表现的违反公法三大原则(处分法定、处分相当和处分必要),形成了正当性规范的缺损;程序性规则所构建的秘密程序违背了程序参与、程序中立和程序救济的公正性要求;而现行执行模式的过度强制性更引起其特色、效果与人道性的指责等。所有这些问题都需要通过制度创新加以解决。
第三,作为一项系统工程,劳动教养实践创新则是制度创新的基础。应当在对劳动教养本质特色与核心价值新的认识基础上,积极推进劳动教养执行模式的创新。
劳动教养执行模式经历一个变化发展的历史过程,在创办初期,由于当时改造与安置相结合的政策,场所外部封闭,但内部则较为开放,教养人员可以在场所内自由活动,可以带家属,还享有部分工资和休假。但随着管理体制的变化,强制性教育改造的功能突显,场所越来越封闭,管理手段的强制性特点也越来越突出,劳动教养执行模式逐渐与监管改造罪犯的刑罚执行模式趋同。这种状况已成为劳动教养制度改革与发展中引起各方面关切的严重问题。有鉴于此,应以探索处遇类型的人道性、开放性和多样性为核心,进行劳动教养执行模式的改革。这种模式应当以社会为基础,设施内与设施外有机结合;在设施内,将封闭式处遇与开放式处遇动态地结合起来,在设施外,将社会需求、社会教育资源与个体回归社会的需要结合起来,探索多维的、立体的教育矫治工作新模式。
由于教育矫治工作模式主要是针对收容教养对象的主观恶习和缺陷人格,因此,从执行角度看,在该模式中如何充分体现教育矫治性是问题的核心所在。福柯在论证教养制度的哲学基础时也指出,教养制度是一种面向未来的机制,处遇的全过程应伴随教育矫治措施,处分的核心是回归社会目标下的因人而异的改造方法。通过道德、法律教育,社会行为规范和劳动技能的培养、心理治疗和矫治等多种方式对劳教人员原有的生活习惯、行为准则、价值观念等进行重大调整,消除其反社会性,重塑健全人格,使其在思想、心理及行为习惯等方面接受并符合社会规范和社会的价值标准,以利于重新回归社会,更好地适应社会生活。而如何在设施内体现回归社会理念、教育挽救政策和个别化处遇的方法成为该模式的价值目标能否实现的关键。
1,建立和完善科学分类制度
分类是实施处遇的基础,联合国《囚犯待遇最低限度标准规则》确定的分类目的有两个:一是控制目标,即预防犯罪、维护社区安全,防止恶习扩散与传播;二是再社会化目标,即有利于矫正,并使其适应和重返社会。
目前,通行的分类包括机构或处遇分类、矫治分类和教育分类三种,主要涉及居留场所、处遇方案的变化。我国目前对劳教人员的分类标准比较粗疏,局限在性别、年龄和违法性质方面,以群体特征为主,无法适应开展个别化教育矫治的需要。
因此,应当建立符合社会、心理、教育科学的分类标准,除考虑常规性因素外,还应对劳教人员的生理、心理差异,人格状况,教育背景与生活经历等特质性因素进行综合评价,形成适应教育矫治需要的多维的分类标准与方法。
2,探索开放式的处遇模式
与传统的封闭式处遇相比较,开放式处遇的优点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一是教养人员经常与外界社会及家庭接触,有利于顺利回归社会;二是开放式处遇可以节省人力、物力、财力,明显比封闭式处遇更为经济,同时可以使教养制度摆脱“监禁化”的社会效应和各种弊端。开放式处遇的标准可以借鉴西方矫正制度中对开放式处遇制度的规定,主要包括工作释放制度、归假制度和周末拘禁制。可在借鉴这些作法的同时结合已有的实践创设劳动教养开放式处遇模式。
3,创新教育矫治手段和方法
首先,应当确立现代教育矫治观念。包括以人为本、关注需要、注重改善与发展的理念;整合资源、强化系统、优化结构的大教育理念;注重目标、注重过程、注重手段的科学、全面和可持续教育理念。
第二,革新教育体制,优化教育资源。改变场所教育部门单一管理的体制,形成教育计划决策系统、教育教学管理系统、教育矫治实施系统、教育考核评估系统的新体制、新机制。尤其要实施开放式教育教学,充分利用社会公共教育资源,发挥远程教育教学和网络教育平台的作用。
第三,要以手段创新为突破口,增强教育矫治工作的针对性、科学性与实效性。